权力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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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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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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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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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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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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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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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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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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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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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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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2008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修正)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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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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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用地标准;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
4.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听证等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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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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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
3.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纸质);
4.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项目,所在设区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原件1份,纸质);
5.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原件1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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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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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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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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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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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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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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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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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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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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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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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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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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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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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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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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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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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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