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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探矿权登记

发表时间:2015-12-13 浏览次数:1962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2-001

权力事项名称

1.新设探矿权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法》(19968月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六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申请新设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探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申请范围必须属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权限范围;
3.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不超出法定允许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无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
5.申请人在90日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已经注销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6.申请人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的,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7.申请人必须为企业(事业)法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从事勘查工作;
8.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9.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条件

申请新设探矿权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1份;
2.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1份;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1份;
7.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附勘查区地形地质图及工程布置图)和评审意见书3份;
8.交通位置图1份;
9.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1份;
10.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调查意见1份;
11.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1份;
12.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1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标(竞得)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证明材料1份。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受理地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0

承诺时限

20

咨询电话

0531-88583546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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