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2-003
权力事项名称
3.探矿权保留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六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申请条件
申请保留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探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2.申请范围必须属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权限范围;
3.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不超出法定允许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4.申请登记区块范围无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
5.申请人必须为企业(事业)法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从事勘查工作;
6.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7.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申请保留探矿权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1份;
2.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1份;
3.勘查许可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书1份;
6.探矿权申请保留范围核实意见1份;
7.交通位置图1份。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办理地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8583546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