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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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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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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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设采矿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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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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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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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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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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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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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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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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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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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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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3.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应资质;
4.涉外企业申请采矿权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5.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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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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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市局加盖登记专用章认定)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文、土地复垦方案批文;
5、储量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7、矿区范围图;
8、申请矿泉水、地热采矿权需提供取水许可证;
9、开发方案;
10、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项目还应提交军事部门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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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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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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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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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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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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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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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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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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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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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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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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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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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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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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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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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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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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