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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

发表时间:2015-12-13 浏览次数:3437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2

权力事项名称

2.采矿权延续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企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申请条件

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2.保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储量;
3.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4.申请人履行了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法定义务;
5.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套):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4、采矿权延续申请书;
5、市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储量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矿区范围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
9、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地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20

咨询电话

0531-88583539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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