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套):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4、采矿权延续申请书;
5、市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储量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矿区范围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
9、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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