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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

发表时间:2015-12-13 浏览次数:2652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3

权力事项名称

3.采矿权变更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企业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法》(19968月通过)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2.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取得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3.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能力的必须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取得管理部门意见;
4.因企业转让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取得采矿权转让的批复文件,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6.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套):
(一)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文、土地复垦方案批文;
6、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
7、储量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8、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9、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10、矿区范围图;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二)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能力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文、土地复垦方案批文;
6、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
7、储量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8、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9、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10、矿区范围图;
(三)变更企业名称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2、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5、市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
6、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矿区范围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9、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
10、如因采矿权转让申请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采矿权转让批复文件,如只变更企业名称不涉及采矿权转让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1份。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地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20

咨询电话

0531-88583539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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