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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登记

发表时间:2015-12-13 浏览次数:2928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4

权力事项名称

4.采矿权注销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企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申请条件

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2、履行了采矿权人法定义务;
3、取得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4、取得批准机关意见;
5、无违法违规行为。
按政策或安监部门要求关闭的矿山,依据相关文件直接予以注销采矿权。

办理材料

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套):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5、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6、闭坑报告或停办矿山的批准文件;
7、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8、矿山概况说明;
9、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10、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地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20

咨询电话

0531-88583539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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