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4
权力事项名称
4.采矿权注销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企业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申请条件
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2、履行了采矿权人法定义务; 3、取得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4、取得批准机关意见; 5、无违法违规行为。 按政策或安监部门要求关闭的矿山,依据相关文件直接予以注销采矿权。
办理材料
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套): 1、市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5、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6、闭坑报告或停办矿山的批准文件; 7、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8、矿山概况说明; 9、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10、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办理地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8583539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