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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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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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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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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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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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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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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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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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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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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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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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下放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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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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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闭坑地质报告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闭坑地质报告”需经国家认可的评审机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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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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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闭坑地质报告审批许可,应当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纸质和光盘各一份):
1.闭坑地质报告申报表(原件);
2.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原件);
3.矿业权人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原件);
4.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原件);
5.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原件);
6.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7.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8.闭坑地质报告合同(委托、协议)书(原件);
9.评审机构提供的“闭坑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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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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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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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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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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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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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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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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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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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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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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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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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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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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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169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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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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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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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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