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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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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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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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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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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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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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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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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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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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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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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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应当避免压覆矿床。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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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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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2.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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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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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纸质和光盘各一份):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原件);
(2)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原件);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原件);
(4)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原件);
(6)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原件);
(7)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原件);
(8)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
(9)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
2、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原件);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原件);
(3)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原件);
(4)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原件);
(6)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原件);
(7)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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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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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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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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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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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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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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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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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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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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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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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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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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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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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8858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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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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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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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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