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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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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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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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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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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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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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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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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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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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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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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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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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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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3)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3)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3)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2、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3、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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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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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申报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6)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7)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8)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2、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3、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5)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6)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7)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8)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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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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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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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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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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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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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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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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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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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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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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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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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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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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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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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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