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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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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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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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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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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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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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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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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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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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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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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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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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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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2.矿区范围已划定,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已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的;
3.申请审查材料齐全;
4.编制单位内部已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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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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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
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
6.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7.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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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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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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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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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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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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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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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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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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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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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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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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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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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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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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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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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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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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