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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发表时间:2015-12-13 浏览次数:3217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06-006

权力事项名称

6.省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矿山企业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申请条件

申请省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2.矿区范围已划定,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已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的;
3.申请审查材料齐全;
4.编制单位内部已初审。

办理材料

申请省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
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
6.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7.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地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5

承诺时限

45

咨询电话

0531-88583544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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