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0000102006-007
|
权力事项名称
|
7.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对象
|
企业
|
实施依据
|
1.《矿产资源法》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六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申请条件
|
申请采矿权转让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采矿权人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
5.转让申请按规定进行公示后无异议;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转让审批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1套):
1、市局初审意见、主管部门意见;
2、转让方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复印件(验原件);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采矿权转让合同(附公司章程1份,验原件);
5、采矿权转让申请表;
6、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8、缴纳补偿费、资源税、采矿权价款缴纳文件;
9、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转让交易鉴定书;
10、如有外资需商务厅和当地军区出具意见。
|
实施主体
|
省国土资源厅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4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531-88583539
|
投诉电话
|
0531-88583508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