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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发表时间:2015-12-13 浏览次数:2783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24

权力事项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矿产资源法》(19863月通过,19968月修正)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核准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
2.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

办理材料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核准审批,应当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刻录光盘一份: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2.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及评审意见书(复印件1份)。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地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7

咨询电话

0531-88583542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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