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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发表时间:2015-12-13 浏览次数:3443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0102020

权力事项名称

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实施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五条:“……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申请条件

申请地质资料保护登记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保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登记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申请保护登记的地质资料,不属于政府财政安排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取得的地质资料。

办理材料

申请地质资料保护登记审批,应当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材料全需原件,纸质和光盘各一份):
1、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申请;
2、汇交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表(见附件1);

实施主体

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

办理地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窗口(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7

咨询电话

0531-88583542

投诉电话

0531-8858350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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