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充分认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场材料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检测、验收和报审手续,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对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严禁“瘦身钢筋”、“违规海砂”等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工程。
《通知》明确,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采购建筑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交货时应当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出厂合格证以及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使用单位制作混凝土试块。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类别,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结构设计,并按规定在设计文件明确建筑用砂技术指标。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制度,查验预拌混凝土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并检验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混凝土试块取样、制作、留置、养护、送检工作,对混凝土试件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通知》要求,要加大对建筑材料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突出监管重点、强化责任追究、实施数字赋能监管。加大对建筑材料抽查抽测频度和力度,确保辖区内在建项目抽查抽测全覆盖。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要责令立即清退,并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抄送相关资料和线索。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已对工程实体造成损害的,应运用质量追溯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要重点检查钢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节能、防水卷材等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制度的实施情况。要加强钢筋、混凝土及用砂质量抽查抽测,对墙、柱、梁、板等主要受力部件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混凝土强度抽测,并将抽测结果纳入检查档案。严防“瘦身钢筋”、“违规海砂”、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对未检先用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