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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确,9月1日起企业安全部门必须独立设置,且由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安全培训本人不签字,最高罚十万!

发表时间:2021-8-19 浏览次数:945

新安法:9月1日起,安全培训本人不签字,最高罚十万!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9月1日生效。其中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罚款金额已由5万增加至10万!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罚款。累计最高可罚35万!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案例:


案例1:安全培训本人未签字,罚款1万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案例2:没有培训证明材料,被罚5万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1万


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2万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全员,以后不来参加安全培训先交10万!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9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一般理解的角度来看,该法律条款表达的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也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但如果大家这样想,就存在理解偏差了。假如企业既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的话,那新《安全生产法》根本就没必要设立这条规定。

其真实想表达的含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负责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为什么法律会这么规定?安全茂独家分析:

一是要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机构,真正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应急等维度全方位发力;

二是要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代言人,具备权威性、专业性,真正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

三是如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是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或者设置专职分管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必然会在经营决策、支持力度、专业程度上有所折扣,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权威性、效率都大大降低,起不到真正预防事故的效果;

四是要保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真正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做深、做专;

五是让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真正在企业有坚实的后盾和归属感,敢想敢干敢管。

8月12日,山东紧急发文:确保2021年年底前安全总监做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这是确保新《安全生产法》条款落地的有效举措。


不止山东,实际上,部分省市、部分领域已经实行企业安全总监制,比如北京、江苏、湖北、深圳等地,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设置安全总监,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实一名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快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充分发挥安全总监专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实施办法》是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不专业等问题。《实施办法》对安全总监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委派和双重领导以及安全总监待遇、任免、监督管理原则和工作报告制度等方面做了规定。《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关于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委派和过渡


(一)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


1.下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1)矿山企业。如煤矿、铁矿、金矿、石膏矿、油田企业等。


(2)金属冶炼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生产活动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如炼铁厂、炼钢厂、冶铜厂等。


(3)运输企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


(5)粉尘涉爆企业。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粮食饲料加工等粉尘涉爆企业,如家具厂、面粉厂等。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活动的企业。


(7)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单位。


2.上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二)安全总监的委派和任职


1.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委派,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研究提出安全总监的委派人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受委派企业意见,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安全总监任职手续。


省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负责委派,市、县(市、区)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委派参照省里做法执行。


涉及多行业生产经营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其安全总监的设置,应聚焦集团公司的主责主业,由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委派,并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分公司、子公司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具体委派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安全总监任免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事业单位,应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设立。其下属事业单位需设置安全总监的,可参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实施委派管理。


4.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现有安全总监的过渡。已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总监任职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不符合继续担任安全总监条件的,应当另提人选,并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四)依法设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管理安全生产,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安全总监的行政关系和薪酬由受委派企业管理。


三、加强对安全总监的考核管理


(一)严格考核把关。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设置的安全总监,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粉尘涉爆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的考核参照执行。安全总监应当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定期开展的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二)加强监督管理。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总监任免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等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建立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的推动落实安全总监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力有序组织实施,推动安全总监制度落地见效。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对标,主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总监任免情况,确保年底前做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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