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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自然资源部最新通知,矿业权政务服务有重大调整!

发表时间:2021-12-2 浏览次数:2475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明确了统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

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分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和采矿权抵押备案。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包括新设探矿权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和探矿权注销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包括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和采矿权注销登记。其中,探矿权变更登记细分为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勘查主矿种、探矿权人名称和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细分为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名称和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抵押备案包括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

通知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此要求统一本地区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并同步调整实施清单、服务指南。同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细化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的具体情形。

附通知原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各地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存在事项名称不统一的问题,为加快推进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分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和采矿权抵押备案(见附件)。

(一)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包括新设探矿权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和探矿权注销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包括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和采矿权注销登记。其中,探矿权变更登记细分为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勘查主矿种、探矿权人名称和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细分为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名称和转让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抵押备案包括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此要求统一本地区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并同步调整实施清单、服务指南。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上述目录框架下细化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的具体情形。

上述工作请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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