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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22-5-13 浏览次数:915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原则

(一)坚持精细管理,精准施治。

对各行业企业按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类分级,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管理,严管严查风险大、管理差的企业,避免“只管好企业、不管差企业”和监督管理“简单粗泛”问题,精准高效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二)坚持源头管控,纵深防御。

把风险管控挺在前面,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不放心、不放过”的态度和措施,层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多重布控,源头管控,齐抓共管,最大限度凝聚监督管理合力,增强风险防控效果。


(三)坚持要素融合,综合治理。

以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为主线,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执法、驻点监督等多种举措融合发力,集中靶向,综合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同步提升。


(四)坚持科技赋能,信息化管理。

综合运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模式,建立完善“智慧安监”信息系统,实时汇聚企业安全生产数据,动态分析,智能分级,提升监督管理数字化、智慧化水平。


二、分类分级方法


坚持先分类、再分级,根据行业类别、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对企业分类分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分类分级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一)按行业和风险大小分类。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任务分工》规定的125个行业分类,综合考虑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划分Ⅰ类企业、Ⅱ类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统称高危企业),纳入“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管理的企业,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停产限产的企业,检维修、高处作业及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量大、人多的企业,以及其他风险点较多的企业,应确定为Ⅰ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其他确定为Ⅱ类企业实施常规监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分别建立Ⅰ类企业、Ⅱ类企业基础信息库并动态更新,为分类分级监管提供基础性支撑。


(二)按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级。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规定要求,督促各行业企业对安全生产现状定期进行诊断检查,综合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从好到差统一判定为“A、B、C、D”四个等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可定为A级;安全管理良好,整体稳定可控的,可定为B级;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需要改进提升的,可定为C级;安全管控较差,问题隐患较多的,可定为D级。具体通过诊断评估等方式确定。近3年内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判定为D级企业。

实行企业诊断定级报告制度,企业自我诊断、聘请第三方诊断要及时将诊断报告、定级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由相应职责部门进行审查或抽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监管企业进行诊断和分级。企业自我诊断分级、第三方诊断分级服从部门诊断分级,下级部门服从上级部门诊断分级。

各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分类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分级指导标准,保证诊断和定级的规范性、一致性、持续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动态调整企业等级。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管执法、诊断检查、事故及举报投诉发现问题等,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分级实施动态调整,视相关情形予以升级或降级。

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短板和缺陷,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创新举措执行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未有效建立运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突出、多次予以处罚或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存在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状况情形的,给予降级或直接判定为低等级。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企业。对作降级处理的企业,一般实行为期一年的重点关注,关注期满重新定级。

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创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被认定为双重预防体系标杆企业,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等本质安全提升取得显著成效,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受县级以上表彰,以及采取措施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状况和层级的,予以升级或直接判定为高等级。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动态调整企业等级的具体规定。


三、差异化监管措施

按照Ⅰ类企业严于Ⅱ类企业、低等级企业严于高等级企业的标准,差异化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实行差异化监管执法。

对A级企业以指导服务为主,鼓励强化自主管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B级企业进行常态化监管,按计划实施常规检查。对C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D级企业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或诊断检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各级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可对Ⅰ类企业和Ⅱ类企业中的C级、D级企业实施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

(二)实施差异化驻点监督。

Ⅰ类企业中的C级、D级企业和Ⅱ类企业中的D级企业,由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派驻人员驻点监督,督促落实整治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Ⅰ类企业中的A级、B级企业和Ⅱ类企业中的B级、C级企业,可实行巡回、定期驻点监督。

(三)推进差异化综合治理。

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与安全生产通报、约谈、警示、重点关注、安全总监委派等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实施。企业分类分级信息要与安全生产黑名单、信用等级评价相关联,对连续评级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县级人民政府应把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构建基层安全生产治理新格局。

(四)落实差异化惩戒激励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企业安全生产分级作为要素供应、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定为高等级、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可通过复产复工优先审核、降低安责险费率等措施予以激励。对连续定为低等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各部门可依据行业和地方实际,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机制措施,不断细化支持鼓励和惩戒约束事项,持续强化“激励先进、惩戒后进”工作导向,督促引导企业主动抓安全、管安全、保安全。

四、实施步骤


(一)分类起底。

2022年7月底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完成Ⅰ类企业、Ⅱ类企业分类,组织对全省企业精准统计起底,建立基础信息库。


(二)诊断定级。

2022年9月底前,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实施企业分类分级指导标准,省市县按职责组织监管企业完成全面诊断和首次分类分级,建立“一企一档”电子台账并动态更新,实施清单化管理。县级监管企业电子台账逐级汇总至市级、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形成全省一本账。


(三)分级监管。

2022年12月底前,各级各部门依据企业基础信息和分级台账,结合既有经验和措施,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制定实施分级监管计划,完善落实分级监管措施,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智能管理。

2023年6月底前,在高危行业先行一步,建立完善省市县统一的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实施智能监管办法,对企业自查、监督检查、监管执法等实施智能化动态管理。2023年12月底前,各市县建立完善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智能监管。各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托现有信息化管理平台,探索建立行业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形成信息有效整合、资源共享共用的智能监管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教育。

把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实施针对性培训。加强社会宣传工作,使安全生产差异化管理导向深入人心。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结果运用。

强化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成果运用,分行业、分专业、分领域、分区域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共性问题,查找问题原因,研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严格责任追究。把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纳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巡查考核的重点内容,从严考核。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诊断、第三方机构诊断或部门诊断不严格不规范,诊断不准不全,检查不深不透,结论不真不实,回避问题、掩盖隐患,影响分类分级监管实效的,一律依法倒查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厉实施责任追究。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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