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细信息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

新政: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7-15 浏览次数:502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主要负责人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解读。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临时用地监管难

据介绍,自然资源部针对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临时用地不临时、侵占耕地红线等亟待规范整治的问题,于2021年制定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但也反映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对此,自然资源部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以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开展调查研究,向各省份征求并汇总形成相关意见48条,在充分采纳吸收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又征求收集部内司局意见17条,经过广泛讨论、深入调研,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起草《通知》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

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临时用地监管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临时用地审批数据与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数据衔接缺失;二是存量临时用地使用监管责任不到位;三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衔接不畅;四是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等能源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期满后续利用等政策尚不明确;五是临时用地审批信息与监管落实不够等问题。

这次印发《通知》,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导向,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监督与管理,主要从全面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做好临时用地政策衔接、强化临时用地监管等四个方面明确有关政策措施,增强临时用地监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这也是自然资源部在主题教育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之一。

推动临时用地全面上图入库

为了解决临时用地审批数据与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数据衔接不够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市、县在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经查核,不属于临时用地的,及时指出并整改处理。

那么,该如何界定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该负责人指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临时用地审批地类和填报范围,规定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

针对存量临时用地底数不清、使用和复垦过程监管不够问题,《通知》要求以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为底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地现状分类研究处置,该上图入库的及时补充上图入库。

该负责人表示,对2022年1月1日前发生的存量临时用地,区分情形后补录信息,属于《通知》下发前临时用地已使用完毕、并完成复垦且验收合格的,不再补录信息;属于目前仍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或复垦期限内未复垦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23年底前将临时用地信息在系统中上图入库,完整填报相关批准信息;属于超出规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复垦的,补录信息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按照临时用地规定履行复垦义务;属于实际已经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临时用地不再补录信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台账,纳入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做好临时用地政策文件内容衔接

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地方根据原法律规定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大部分即将期满或已经期满。这类问题该如何解决?

该负责人提出,对于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通知》明确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同时,进一步明确能源基础设施临时用地期限,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依据2号文件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此外,严格油气企业在勘探结束转入开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要求,明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为了减少资源浪费,合理使用临时用地并严格保护耕地,《通知》提出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为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通知》还明确提出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该负责人强调,要做好与相关文件内容衔接,“本通知印发后,相关文件临时用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强化临时用地指导与监管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临时用地监管要强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自然资源部将加强临时用地日常监督抽查,对于问题突出的省份公开通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把关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确保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对于信息补录、修改量大且排在本省份前列的市(县),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定期梳理分析单个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明显偏大、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等异常情形,监督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公示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督促整改。在监督管理中,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审批临时用地或者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要严肃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系统中核销临时用地信息。

该负责人表示,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开展《通知》相关政策内容和临时用地信息系统操作培训,切实指导地方做好政策实施和系统使用工作,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同时也反映需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临时用地监督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

为全面掌握各地临时用地情况,加强临时用地监管,部开发了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在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经查核,不属于临时用地的,及时指出,整改处理。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二、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

按照2号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临时用地应当全部上图入库。对于此前发生的存量临时用地,区分情形后补录信息。以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为底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地现状分类研究处置,该上图入库的及时补充上图入库。属于本通知下发前临时用地已使用完毕、并完成复垦且验收合格的,不再补录信息;属于目前仍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或复垦期限内未复垦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23年底前将临时用地信息在系统中上图入库,完整填报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耕地与其他地类矢量数据、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属于超出规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复垦的,补录信息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按照临时用地规定履行复垦义务;属于实际已经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临时用地不再补录信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台账,纳入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三、做好临时用地政策衔接

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批准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信息应通过系统填报并予标注。

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依据2号文件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油气企业在勘探结束转入开采的,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进行土地复垦,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强化临时用地监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把关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确保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对于信息补录、修改量大且排在本省份前列的市(县),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定期梳理分析单个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明显偏大、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等异常情形,监督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公示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审批临时用地或者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要严肃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系统中核销临时用地信息。部将加强临时用地日常监督抽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于问题突出的省份公开通报。

本通知印发后,相关文件临时用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7月6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Copyright (C) 2015 版权所有:山东联创矿业设计有限公司  ICP备案:鲁ICP备14017012号 关于我们 | 办事指南 | 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