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
(一)开采范围、设计规模和开采顺序。
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发生变化,或上行开采和下行开采两类开采顺序之间发生改变,或者不同采区之间开采顺序发生改变,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提升运输系统的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2.通风系统的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3.排水系统的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二)采矿方法。
崩落法、空场法、充填法三大类采矿方法之间发生变化。
(三)开拓系统。
1.坚井、斜井、斜坡道、平四类开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2.坚井开拓中箕斗、罐笼两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斜井开拓中箕斗、串车、胶带三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平确开拓中有轨、无轨、胶带三类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坚井开拓中管斗、罐笼两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斜井开拓中箕斗、串车、胶带三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平开拓中有轨、无轨、胶带三类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3.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井筒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工业场地的位置发生改变。
4.坚井和斜井形式的主要安全出口由一段提升改为多段接力提升。
(四)通风系统。
1.主要通风井井筒数量减少或井简断面变小。
2.主要通风机设备型号或数量发生变化,并导致总通风量减少。
(五)排水系统。
1.一段排水与接力排水的方式发生变化
2.主要排水设备规格或数量发生变化,并导致排水能力变小
(六)废石场。
1.废石场的位置发生变化。
2.废石场堆置高度变高。
3.废石场堆置顺序发生变化。
4.边坡角变陡。
(七)地表截、排洪系统。
地表塌陷区截洪或排洪系统的形式和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截洪或排洪的能力变小。
(八)其他。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一)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
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
1.开拓运输方式发生改变;
2.露天采场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3.排土场场址发生改变;
4.截、排洪系统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二)开拓系统。
公路、铁路、胶带等开拓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三)露天采场。
1.最终边坡角变陡。
2.截、排洪系统基本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四)排土场。
1.排土场的位置发生变化。
2.排土场堆置高度变高。
3.排土场堆置顺序发生变化。
4.边坡角变陡。
(五)截排洪系统。
露天采场或排土场地表截、排洪系统的形式和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截洪或排洪的能力变小。
六)其他。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矿山开采产生重大影响。
(一)总库容或总坝高。
基建期总库容或总坝高发生变化。
(二)筑坝及排放方式。
1.湿式尾矿库上游式尾矿筑坝法、中线式尾矿筑坝法、下游式尾矿筑坝法、一次建坝四类筑坝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湿式尾矿库坝前排放、周边排放、库尾排放四类尾矿排放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3于式尾矿库库前式尾矿排放筑坝法、库周式尾矿排放筑坝法、库中式尾矿排放筑坝法、库尾式尾矿排放筑坝法、一次建坝五类筑坝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三)尾矿物化特性或尾矿量。
1.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物化特性发生以下变化,并引起尾矿堆积、沉积或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的:
(1)上游式尾矿坝或于式尾矿库入库尾矿粒度变细;
(2)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坝筑坝尾矿粒度变细;
(3)上游式尾矿坝入库尾矿排放浓度变高;
(4)膏体堆存尾矿的入库尾矿排放浓度变化。
2.千式尾矿库堆存尾矿含水率变大,无法按设计要求筑坝和排矿作业,或引起尾矿物理力学特性发生改变。
3.入库尾矿量变大。
(四)尾矿坝。
1.初期坝或一次建坝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坝址发生改变;
(2)坝型发生改变;
(3)坝高发生改变;
(4)坝体坡比变陡;
(5)筑坝材料发生改变
2.尾矿堆积坝平均堆积外坡比变陡
3.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变大
4.坝体防渗或者排渗型式、布置发生改变,并引起防渗、排渗效果变差。
5.于式尾矿库堆存推进方向改变、压实度变小、台阶高度变高及台阶坡比变陡。
(五)防洪排水系统。
1.防洪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并导致防洪排水系统的泄洪能力或建(构)筑物强度降低的:
(1)防洪排水系统型式发生改变;
(2)防洪排水系统布置发生改变;
(3)防洪排水系统结构发生改变;
(4)防洪排水系统尺寸发生改变;
(5)防洪排水系统建筑材料发生改变。
2.排水构筑物终止使用时的封堵位置或封堵体结构发生
改变。
(六)其他。
工程地质条件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尾矿库运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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