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拟增加保障矿山勘查、开采用地相关条款
发表时间:2023-12-9 浏览次数:420
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938号建议的答复》。对侯建国代表提出《关于调整采矿用地办理临时用地的政策的建议》中的内容予以答复。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出台一系列政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一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提出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二是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2022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明确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三是做好计划指标保障。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明确,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四是压缩用地审批环节。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明确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以及露天煤矿接续用地等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自然资源部对侯建国代表所提建议涉及相关规定情况回复时表示,2021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明确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以及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侯建国代表提出的有关采矿用地建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号文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矿山建设项目中符合2号文规定的临时用地范围的,如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可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对于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使用建设用地。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拟增加保障矿山勘查、开采用地相关条款,满足企业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同时,根据地方需求和工作形势变化,不断完善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开展系统使用培训和指导,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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