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第三方。对通过初审的矿山企业,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赴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在名录系统(网址:http://greenmine.mnr.gov.cn)中,填写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评估任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并建立与矿山企业的对应关系。
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按规定组成评估组,组长应由本机构具备评估经验的全职人员担任,评估组应不少于5人,均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评估专家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标准及相关行业,宜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
(二)内业评估。评估组审核矿山企业提交的自评估报告等资料,对评价指标先决条件进行审定。相关内容、材料缺失时,通知矿山企业补充或重新提交。经初步评估,讨论确定现场评估重点,告知矿山企业现场评估时间。
(三)现场评估。
1.召开评估会议。评估组与矿山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召开评估会议,由评估组组长介绍评估目的、评估计划,宣读评估工作承诺书(样式附后)。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建设情况,评估组就相关情况进行问询。2.开展实地核查。评估组赴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场所,根据评价指标逐项查看现场工作情况、规范程度,查阅相关生产运营管理记录,对相关指标开展问询,对关键位置拍摄照片,做好核查记录。3.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征询受采矿活动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意见。
(四)编制报告。评估组综合内业评估、现场评估情况,讨论确定评估结论,总结矿山企业建设工作亮点,明确失分项及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填写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同时将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评估组专家名单、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实景会议及现场核查影像资料等作为报告附件。
(五)提交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合同或协议要求时限内撰写评估报告,将评估组承诺书(盖章)、第三方评估报告(盖章)、专家名单签字表扫描件(pdf格式)提交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