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2025〕13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持续强力推进“八条硬措施”硬落实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4/22 浏览次数:1378
一、深化“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矿安〔2024〕72号)要求,持续在刚性抓宣传贯彻、监督检查、打非治违、超前预防、隐患排查、能力作风、曝光警示上狠下功夫,不断巩固深化专项活动成果;
要定期分析“八条硬措施”硬落实进展情况和短板不足,研究推进硬落实举措。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局)作为牵头部门,要会同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聚焦2024年度专项活动的盲点断点、短板弱项,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有的放矢提出2025年深化专项活动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并纳入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年度任务清单一体推进,进一步提升“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的行动自觉,营造持续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开展“八条硬措施”硬落实成效复盘检验。
各地要主动对号入座“八条硬措施”以及细化的矿山企业、地方监管、国家监察各15条和属地政府6条责任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三个十五、一个六”责任清单),全面复盘检验硬落实成效。
监管监察部门要复盘检验是否重拳出击“打非治违”,是否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是否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是否有力促进矿山企业围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重大灾害治理、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等方面进行复盘自查;
要将矿山企业2024年“八条硬措施”硬落实情况纳入抽查检查重点内容,对不落实、假落实、软落实的矿山企业,加大通报、曝光及约谈力度,并列为年度执法重点对象。
各省级局要复盘检验是否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将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复盘检验情况纳入年度首次“督政”重点内容,当好“吹哨人”,及时下达问题整改建议函,问题突出的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主要领导专报。
三、持续压实矿山安全生产各方责任。
监管监察部门要紧扣“三个十五、一个六”责任清单,进一步推动各方明责、知责、履责、尽责;要将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现场履职情况作为抽查检查重点,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要强化全过程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肃开展现场执法监督和责任倒查。各省级局要坚持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年度内至少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主要领导专报一次“八条硬措施”硬落实工作情况,推进地方人民政府和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确保各地治本攻坚任务上下衔接、有序推进;对报而不回、推而不动、动而无效的,要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级推动。
四、强力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定期复盘分析,推动实现本地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动态清零;
要督促矿山企业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机制,每月由主要负责人至少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及时填报自查自改情况;
要推动矿山企业在2025年6月底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和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整改责任,举一反三抓好闭环整改;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要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严厉打击重大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隐蔽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和技术资料造假、不按设计施工、非法违法分包转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借鉴山西省煤矿采掘红线管理等经验做法,划定红线、限定范围,精准监管、有效防范,持续出清隐蔽工作面、超层越界等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综合运用约谈、曝光、追责问责、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刑衔接等手段,严惩非法违法生产等行为,强力推进矿山企业依法依规办矿管矿,巩固深化“打非治违”工作成效。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向上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送1个典型案例。
六、大力推动重大灾害超前治理。
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 22—2024),查清3-5年内生产、规划等区域隐蔽致灾因素,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填报普查成果,实现“一张图”管理;
要督促井工煤矿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矿安〔2024〕143号),2025年6月底前开展通风系统大排查,有效防范通风安全系统性风险;
要推动地方政府对连片矿区统筹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强化对矿山周边山体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不得组织生产。各省级局要按照不低于20%比例,对评估合格的煤矿进行抽查验证。
七、持续补强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软肋”。
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配齐配强符合条件的“五职”矿长和“五科”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填报相关人员信息;要推动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班组建设,着力培养并选树一批优秀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
要积极引导和推动国有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安监局长(部长)“进班子”,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矿山救护队由上级公司垂直管理,全面提高矿山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自律制约能力;要落实“逢查必验”“逢查必考”制度,督促矿山企业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开展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条件复核,持续打击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推动2025年底前全国矿山安全培训教室视频连至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联网率达到90%上。各省级局要会同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安全教育专题培训,提高“关键少数”履职能力水平。
八、严把矿山安全审核审批准入关。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非煤矿山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中长期规划,明确本年度“三个一批”任务,2025年底前实现全国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占比同比增加2个以上百分点;
要严格执行省级范围内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控制尾矿库总量政策,推动运行至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并销号,2025年底前实现全国尾矿库总量减少2%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复工复产验收等终身负责制,对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九、着力提升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效能。
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矿山安全执法行为的部署要求,完善分类分级检查办法,严格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强化监管监察联合执法,推动矿山安全行政执法减量、提质、增效;
要强化矿山安全重点县、重点企业攻坚整治,推动建立“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工作方案,落实动态调整工作机制,2025年底前实现全国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和煤矿重点企业“摘帽率”超过40%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推广对湖南能源集团瓦斯专项帮扶工作经验,加大对各类重点企业专项帮扶力度,指导矿山企业解决一批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根源性、老大难问题。
十、切实增强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穿透力。
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宣贯“补课”,对重点县、重点企业以及2024年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涉险事故)和宣贯未覆盖的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八条硬措施”专题宣讲和针对性指导解读;要着力构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及时发布典型事故警示信息和事故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全员集中培训,增强警示震慑效果;要加强矿山安全文化建设,建立优质矿山安全文化直达基层机制,推出一批矿山安全文化优秀案例,使安全生产理念深入矿区、深入一线、深入人心。(以上内容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