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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梳理:部印发新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期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行为规范

发表时间:2025/8/30 浏览次数:23

新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期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要求,做好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在过渡期内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行为,自然资源部近期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及矿业权登记申请和勘查、开采、采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临时服务指南

贵州、云南、内蒙古、广西、黑龙江、吉林、河南、江西、湖北等省(市、区)近期也陆续印发了地方相关工作临时服务指南。

8月20日自然资源部举办了《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期矿业权管理业务视频培训班,培训班围绕过渡期内的关键业务进行了系统解读,详细阐述了各项临时规定的总体考虑、具体操作环节和需特别注意的事项,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清晰、实用的指引。

现将相关信息整合、梳理,分享如下,以供共同学习、进步!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及管理



矿业权出让和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应依照《出让合同临时示范文本与受让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1、本通知印前已签订出让合同的,无须重新签订;确有需要的,参照《示范文本》变更矿业权出让合同。

2、本通知印发前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在办理矿业权登记时,应参照《示范文本》与矿业权人补充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3、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矿业权出让合同等费源信息推送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关。

二、矿业权登记工作临时指引



矿业权登记机关按照《矿业权登记工作临时指引》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矿业权抵押权)。

关注:

1、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 )有关规定执行,勘查开采许可的审批权限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一致。

2、《矿产资源法》施行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无须单独申请矿业权登记。

3、《矿产资源法》施行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矿业权人应当向有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矿业权续期登记。

4、已办理保留的勘查许可证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按照探矿权续期办理符合《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矿权保留情形的,续期登记时一并办理保留


关注:《矿业权登记工作临时指引》的操作流程与规范

三、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许可管理  



1、申请勘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探矿权转让)以及注销申请。

2、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包括:首次申请(含直接出让采矿权和探矿权转采矿权)、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采矿权转让)以及注销申请。

3、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许可之日,截至日期分别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截至日期一致。

4、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勘查开采区域应当分别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勘查开采区域一致。


关注: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许可管理的调整变化

四、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编制与评审



1、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编制勘查方案。

  油气探矿权仅申请缩小勘查区域(含探矿权分立)的无需编制勘查方案。

2、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编制开采方案。

3、勘查方案、开采方案以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油气按照(自然资发〔2023〕34号)所附《油气勘查实施方案编写大纲》《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执行

4、矿业权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真实性负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管理,严把评审质量。


关注:勘查/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的重点内容和编制要求(以上内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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