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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至第二十条:逐条解读新《矿产资源法》

发表时间:2025/9/19 浏览次数:134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本条源自现行矿法第五条,是关于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规定,并明确实行探、采分离的二分法矿业权制度。

    (一)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探矿权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二)矿业权是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系国家授予的权利主体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对矿产资源所拥有的特定权益。

    (三)矿业权有偿取得主要表现在矿业权的出让环节,即矿业权人在取得矿业权的时候,需要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费用体现为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相关规定(详见十七条)

    第十七条  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本条规定矿业权出让方式以竞争性方式出让为原则,协议或其他方式出让为例外。

    (一)自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开始施行,至2023年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建立竞争性出让制度

    (二)由国务院规定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相关工作。

    (三)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规定,本法将矿业权出让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筹安排,优化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矿业权出让工作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矿业权出让应当考虑不同矿产资源特点、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等因素。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可供出让的探矿权区块来源;对符合出让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出让。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禁止或者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权责法定,要求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出让工作中应当考虑不同矿产资源特点、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等因素。

    (探矿权区块来源是指探矿权所对应的特定勘查区域的确定依据和获取途径。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供出让的探矿权区块来源但禁止采取不法勘查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涵盖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交通及特殊设施周边等多方面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九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提前公告拟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竞争规则、受让人的技术能力等条件及其权利义务等事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条规定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应遵循平等原则不得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应遵循平等原则,确保所有参与者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得因企业性质、规模或地域等因素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依法确定的受让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勘查或者开采的矿种、区域,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和安全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数额与缴纳方式、矿业权的期限等事项;涉及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还应当明确保护性开采的有关要求。矿业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有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争,专家学者倾向于民事合同性质说,监管机构倾向于行政合同性质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司法解释明确了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符合本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将这类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规制的范畴”。将相关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矿业权出让合同基本内容法定,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以上内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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