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至第三条 逐条解读新《矿产资源法》
发表时间:2025/9/19 浏览次数:166
矿产资源法是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矿产资源法》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全文新增28条、修改19条,于2025年7月1日实施。笔者将从矿业律师的角度,对新矿产资源法全部条文(80条)进行逐条解读,抛砖引玉,以期为新法理解和贯彻提供些许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全面阐述立法目的,充分彰显矿产资源法在国家生态大战略层面的重要意义,通过立法推动形成全国范围内关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
(一)“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体现的是国家资产的经济效益,生态环境保护体现的是全社会的生态效益,应兼顾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
(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与民法典关于产权保护的规定相呼应,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用益物权的保护要求。
(三)首次以立法形式将国家矿产资源上升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高度。通过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行为,让矿业可持续发展,“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四)为更好地从宏观层面理解党和国家的矿产资源战略,建议研读《习近平关于自然资源工作论述摘编》。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
(一)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法》的空间效力和约束范围,适用空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使用范围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适用主体可理解为空间效力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
(二)第二款规定矿产资源的定义,沿用1994年《矿产资源实施细则》规定,即“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此为法律上矿产资源概念,工业上矿产资源概念界定为“符合最低工业品位的资源”,两种界定在司法实务中素有争议。
(三)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产资源目录,确定矿产资源的类别和品类。
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
本条是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首要原则。确定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矿业原则,不容置疑,不容动摇,坚决贯彻落实。
(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确保国家主权、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从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技术层面,要求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原则。(以上内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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