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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构建加快勘查进程新机制研究——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思考与建议

发表时间:2025/11/17 浏览次数:58

导  读

为落实好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探索构建加快勘查进程新机制,文章梳理了已有管理制度、管理要求和改革探索。探究部分探矿权勘查进展较为缓慢问题的根源,既有探矿权人勘查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勘查外部环境、管理政策、管理机制、成矿条件等多方面原因,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圈而不探”。基于此,文章从四个方面提出构建加快勘查进程新机制的政策建议:①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管理措施,促使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进程;②营造良好勘查环境,保障勘查工作顺利开展;③健全完善管理政策和管理机制,促进加快勘查进程;④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差别化管理。

本文引用信息

许书平,司芗,韩亚琴,刘卓亚.探索构建加快勘查进程新机制研究——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思考与建议[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5,38(9):26-32.




章节目录

CONTENTS

0 引言

1 促进加快勘查进程制度规定

2 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加快勘查进程改革决策部署

3 促进加快勘查进程改革探索

4 探矿权勘查进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5 政策建议


0 引言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将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加快矿产资源勘查进程的制度。一是国家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地质资料;二是国家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加储量;三是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制度,调动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性;四是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鼓励矿产资源勘查;五是建立探矿权勘查周期制度和勘查面积核减制度,促进加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六是建立探矿权出让合同管理、勘查工作报告等制度,防止“圈而不探”

为落实好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建立的加快矿产资源勘查进程的制度,促进尽快实现找矿突破、增加资源储量,本文全面梳理了现有管理制度、管理要求、改革探索,探究探矿权勘查进展缓慢的原因,并提出构建加快勘查进程新机制的政策建议。




1 促进加快勘查进程制度规定

为防止“圈而不探”,促进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进度,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建立了多项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1.1 建立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制度

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特点,对不同矿种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做出了差别化管理规定。例如,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煤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石油、天然气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目的是防止勘查项目登记面积过大,登记后实际工作投入不足,勘查时间过长,出现“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等情况。

1.2 建立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制度

根据完成不同勘查阶段工作所需时间测算,对探矿权每次登记发证最长期限作出规定。新设立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对于石油、天然气矿产新设立的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年,目的是促使探矿权人尽早完成勘查工作。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探矿权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不超过2年;若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以申请延长保留2次,每次不超过2年。

1.3 建立探矿权使用费制度

我国勘查工作管理存在勘查项目占用时间过长、实际工作投入很少等问题,影响勘查活动正常进行。为解决这一问题,建立了探矿权使用费制度。探矿权使用费按面积每年征收,最初三个年度每年每平方公里缴纳100元,之后每年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从第七年度开始增加到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之后不再增加。收取探矿权使用费目的是增加探矿权人的持有成本,促使其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进程,缩短勘查周期

1.4 建立最低勘查投入制度

借鉴国外经验做法,为防止“圈而不探”“跑马圈地”等情况,建立了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明确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每年每平方公里最低勘查资金投入要求,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每年递增,从第一年度的每平方公里2000元增加到第三年度的10000元,之后不再增加。规定最低勘查投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探矿权人及时、尽早开展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逐年增加的机制,促使探矿权人根据勘查工作的进展放弃不必要的勘查面积,避免占用太大的面积。

1.5 建立开工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探矿权勘查工作实施情况,便于管理机关进行监督管理,要求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防止“圈而不探”。

1.6 建立探矿权注销制度

为维持探矿权数量动态平衡,有进有出,对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事由,自愿放弃探矿权的,办理探矿权注销。因不同的事由,探矿权注销情形有:因探矿权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申请采矿权的;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及时注销,可以在此区域再次设置探矿权,吸引其他有意愿的投资者进一步勘查,有利于对地质工作再认识、再实践,实现找矿新的突破。

1.7 建立吊销勘查许可证制度

对于探矿权人存在违法行为,且不按照管理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发证机关对其进行勘查许可证吊销处理。勘查许可证被吊销的,探矿权人6个月内不允许再申请探矿权。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探矿权人来说,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促使探矿权人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履行法定义务,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按期施工,加快完成勘查工作。




2 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加快勘查进程改革决策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对加强地质工作作出战略部署,采取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促进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进度,防止“圈而不探”,促进找矿突破,提高国内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2.1 对加强地质工作作出决策部署

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提出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地质找矿新机制,促进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之间的衔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勘查投入,促进加快勘查进程,尽快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

2.2 利用经济手段遏制“圈而不探”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要求完善矿业权有偿占用制度,合理确定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等行为。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规定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2.3 采取严格区块退出等行政措施促进加快勘查进度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实行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制度和更加严格的区块退出机制。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要求严格执行油气勘查区块退出机制。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性出让方式和程序,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区块退出管理办法和更为便捷合理的区块流转管理办法



3 促进加快勘查进程改革探索

为适应新形势变化,保障国内矿产资源安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与时俱进健全完善管理措施,促进加快勘查进展,实现找矿突破。

3.1 探索采取缩减勘查面积措施促进加快勘查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虽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探矿权延续作出了规定,但对探矿权可以延续次数、探矿权可以持续时间没有规定。为解决一些探矿权持有时间长、勘查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2009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要求探矿权延续时提高勘查阶段,未提高勘查阶段的要缩减首次设立时证载面积的25%。油气探矿权按照未完成法定或承诺的勘查投入比例核减相应面积。之后,先后出台的多个文件对缩减勘查面积管理政策进行了优化完善。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探矿权延续时扣减证载面积的20%,同时规定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以及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可以不列入扣减基数

3.2 探索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1998年国务院第240号令制定的法定勘查投入标准已不能适应管理需求,为促使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和加快勘查进度,在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时,探索以承诺勘查投入的高低确定中标人/竞得人,或在出让公告中直接约定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例如,2017年国土资源部发布贵州省正安页岩气勘查区块探矿权拍卖公告,规定买受人在3年内完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工作量,延续期间最低勘查投入每年每平方千米不低于5万元

3.3 探索建立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基金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机制,加快实现找矿突破

201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用于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为商业性矿产勘查降低风险;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找矿潜力大且社会资金投入意愿不强的矿产勘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地质找矿投入,加快实现找矿突破

3.4 探索实施整装勘查加快推进勘查工作

2011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在全国重点成矿区带,以国家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优选成矿条件好、找矿风险大而又具有找矿突破潜力的地区设立整装勘查区,集中实施整装勘查。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进度,如未达到整装勘查要求,探矿权到期不再予以延续

3.5 探索以优先取得探矿权为激励,加快找矿突破

2012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规定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拟新设探矿权,主要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招标出让探矿权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3.6 探索实行“净矿”出让

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要求在出让探矿权之前,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4 探矿权勘查进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国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力促进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进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有部分探矿权勘查进展较为缓慢,探究问题根源,主要原因如下。

4.1 探矿权人勘查投入资金不足

矿产勘查具有高风险性,探矿权人担心找矿风险,不敢投入,对于之前没有从事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企业,取得探矿权后,通过开展勘查工作发现地质找矿风险比想象的要大,持犹豫观望态度;对于国有地勘单位、国有企业,在现有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下,投入资金进行勘查没有探明矿产资源,担心承担国有资金损失风险责任,不敢轻易投入。矿产勘查周期长、投入大,探矿权人因企业自身经营、经济形势等原因,出现现金流不足、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没有资金加大勘查投入;因国有地勘单位受限于财政预算等原因,出现投入勘查资金不足等情况。探矿权具有财产属性,探矿权人开展勘查工作后,认为找矿前景不理想,不愿意再投入,但又不愿意注销探矿权,持有探矿权观望,想通过探矿权转让获得一定资金补偿;国有企业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原因,把探矿权作为资产来管理,不敢轻易注销探矿权

4.2 探矿权人开展勘查施工难度较大

矿产勘查涉及勘查用地、环境保护、群众利益等多方面,探矿权人进入勘查区域开展勘查工作,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办理相关手续、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延缓了勘查工作进展。有的探矿权开展矿产勘查工作涉及用地用林用草,进场施工难度大,办理手续时间较长,影响勘查工作开展。有的探矿权区块地处生态环境敏感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进场施工受限制较多,能够进行勘查的时间有限。有的探矿权因当地群众不配合、不支持,进场施工难度较大,影响勘查工作开展。

4.3 部分探矿权因管理政策原因主动延缓勘查进展

钨、稀土等矿产因实行总量开采控制制度,不能获得开采指标的,探矿权人不着急转为采矿权,主动减少勘查投入,放缓勘查进度。由于经济形势、矿业形势等原因,矿产品价格处于低位,探矿权人不急于转为采矿权,而减少勘查投入,放缓勘查进度。由于政策原因,地勘基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勘查的探矿权因权属问题不好处置,影响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因管理体制原因,国有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自身资金来源不足,缺乏资金投入,想通过探矿权转让、合作等方式引进社会资金勘查,又受诸多限制,影响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另外,在矿产勘查过程中,探矿权人发现了勘查许可证证载矿种外的其他矿产,因之前政策不能变更矿种,探矿权人只能观望等待新的政策调整。

4.4 找矿难度加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增加,矿产勘查和开发力度不断加大,地表矿、浅部矿、易识别矿陆续被勘查发现和开发利用,覆盖区隐伏矿与深部找矿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找矿重点区域,找矿难度越来越大,探明矿产资源需要的时间也越来越长。同时,随着找矿理论、技术、方法、装备等进步,探矿权人主动向深部区域进行找矿,探矿权需要更长的时间开展勘查工作。


5 政策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发现,部分探矿权勘查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既有探矿权人勘查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勘查外部环境、管理政策、管理机制、成矿条件等多方面原因,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圈而不探”。因此,要加快勘查进程,需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为契机,在制度设计上,既要促进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又要改善勘查外部环境、健全完善管理政策和管理机制,还要尊重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

5.1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管理措施,促使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进程

一是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建立累进的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和探矿权占用费制度,同时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特点,制定差别化的标准。前期探矿权持有成本相对较低,越往后持有成本越高,通过增加探矿权持有成本,促使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进度,尽快完成勘查工作。二是优化勘查面积核减机制,鼓励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对单位面积勘查资金投入低、勘查工作进展缓慢的探矿权,在探矿权续期时,核减的勘查面积比例高一些;对单位面积勘查资金投入高的探矿权,在探矿权续期时,核减的勘查面积比例低一些,甚至可以不核减勘查面积。三是发挥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的功能作用,实行差别化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战略部署,对紧缺战略性矿产,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时,约定更高的勘查投入标准和更严格的考核要求,促使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促进加快勘查进程。四是加大对探矿权勘查的监督检查,督促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探矿权人应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加强勘查方案监管,对勘查投入不足、勘查进展缓慢的,督促探矿权人加大勘查投入,防止“圈而不探”。

5.2 营造良好勘查环境,保障勘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不断健全完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在探矿权出让时,做到规划和权属上的“干净”。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做好衔接,确保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能够顺利开展勘查工作。二是优化矿业权出让、登记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流程,精简申请要件,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证成本,鼓励开展勘查工作;实现探矿采矿“直通车”,打消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矿产资源不能转采的顾虑。三是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勘查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主动帮助探矿权人协调好与当地群众关系,营造良好的矿产勘查环境,使探矿权人能够顺利进场开展勘查工作。

5.3 健全完善管理政策和管理机制,促进加快勘查进程

一是健全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与矿产勘查有机衔接机制。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勘查提供基础地质资料,能够降低勘查风险,推动探矿权人愿意和敢于加大勘查投入。通过对地勘基金持有的探矿权进行梳理,推动解决历史问题,理顺权属关系,顺利推进后续勘查工作。二是健全完善勘查用地管理政策,细化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建立的矿业用地制度,用足用好制度红利,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可实施的矿业用地管理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探矿权人勘查用地难、用地审批时间长等问题,使探矿权人能够更加集中精力开展勘查工作,加大勘查投入。三是对在生态敏感地区、符合在生态红线地区开展勘查工作的,建立勘查技术标准规范,提高准入门槛,明确勘查施工要求,实施绿色勘查,能够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允许开展勘查工作;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展勘查工作。四是改革国有企业、地勘单位勘查工作考核机制,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为契机,准确理解矿产资源勘查特点和地质工作规律,改变已有管理做法。鉴于探矿权勘查投入不同于固定资产投入,可参照科研管理,实行核销制度;加快实现找矿突破,把考核指标由探矿权勘查是否探明矿产资源调整为勘查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地勘单位加大勘查投入。

5.4 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

一是对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实行探采一体化管理,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等流体资源,在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后即可进行开采,鼓励探矿权人加快勘查进程。二是优化探矿权设置期限和核减勘查面积制度,根据不同矿产成矿条件和资源禀赋,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盐湖矿产、流体矿产等,探矿权续期时可以不核减勘查面积,在到达规定允许勘查的最长期限后,不能转采的区域一并核减。三是放松探矿权流转限制,鼓励探矿权正常流转,没有继续勘查意愿、没有进一步勘查能力的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出去,有利于探矿权向有资金实力、有技术优势、有勘查意愿的企业聚集,促进加快勘查进程,加快实现找矿突破。(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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