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复审=无证!
发表时间:2025/11/28 浏览次数:6
2024年8月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实业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员工丁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丁某某焊工证应复审日期为2022年7月5日,但未按期进行复审,证件过期,属于无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实业公司罚款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过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实业公司员工焊工证因为未复审而证件过期,该公司仍安排其从事焊接作业,属于无证上岗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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