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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受罚!

发表时间:2025/11/28 浏览次数:4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山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下属矿山各级领导、技术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无通风管理相关内容。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矿山公司董事长邱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包含通风安全生产相关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邱某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当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邱某某罚款2万元。

专家评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管理(AQ 2013.4-2008)》第4.1.2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矿山公司董事长邱某某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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