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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形成管理尾矿库的合力

发表时间:2025/12/4 浏览次数:18

有关尾矿库的争论还比较激烈。实际上,我国《矿产资源法》对尾矿库的监督管理权限做了明确规定,离不开自然资源、应急和生态环境三个主要的部门同时发力,开展工作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通俗的讲,在一口锅内,有三把铲子一起翻炒,只有规则明确,科学把握节奏,才有可能取得预期效果。

在尾矿库的正常运行期内,部门间的协同总体是顺畅的,没有突出矛盾。究其原因,企业的各种主体责任是明确的,为了维持生产秩序,对管理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企业都会积极响应,执行力较强,而争议发生在闭库及其后的维护环节。尾矿库闭库有两种情形,一是库容用完,正常闭库;二是经营困难,非正常关闭。进入这个收尾阶段,企业有逃避责任的倾向,必须完善顶层设计,形成部门合力,堵住漏洞,防止最后变成当地人民政府的负担。

正确认识尾矿库的属性是统一思想的关键。尾矿库不是自然界的天然存在,完全人造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特别强调方案要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目前有疑义的是专门措施的内涵没有明确界定,成为分歧的焦点。理论上分析,对一个人造设施,设计的生态修复目标应是其对环境无害,这就构成了一个立体的概念,首先是库体的绝对安全,无垮塌风险,生态修复的基础稳定可靠;其次是地表的植被恢复和生态重建;最后是不得向外排放污水,收集渗滤液进行处理。只有树立这样的整体观,才能把“饺子”包严实,而任何漏项都有可能导致尾矿库的某个方面留下缺陷,影响生态修复效果的长期稳定性。

划分尾矿库的监督事权相对简单,但财权没有统一。各部门都对资金投入提了原则性的要求,应由企业承担。就提高操作性而言,宜执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它是上位法,而且第四十九条对生态修复费用实行了闭环管理。可以由财政牵头,自然资源部门统筹考虑应急、生态修复等部门的业务开支,把生态修复费用提足,这样避免出现工作要干,但资金没来源,最后不得不由财政兜底的被动局面。

尾矿库闭库后,各个部门的监督责任并没有灭失,但任务量和对应的资金需求是有所差别的。大坝的设计一般偏保守,正常情况下,应急部门的维护维修费用相对低;随着时间推移,地表的自然修复能力越来越强,费用下降;然而,渗滤液等的污染防治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正常运行至封场后连续两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者产生的渗滤液不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这笔费用要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足额提取,防止转嫁给地方财政。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还要邀请村(居)民参与。要高度重视这个关键的工作节点,不仅对已完成的生态修复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还要对以后的工作做出合理规划,特别是保证事权与财权匹配,既不加重企业负担,也不拖累当地人民政府。

在尾矿库没有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之前,建设它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一以贯之的,但随着时间推移,相关部门陆续完成使命而相继退出。然而,如果发生意外或有纠纷,仍需最初的参与部门共同会商,自证清白或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排除隐患,提高环境安全性。

作者:罗岳平 余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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