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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资源法下:探矿权交易流程

发表时间:2025/12/16 浏览次数:27

新矿产资源法下

探矿权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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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探矿权人欲转让探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时间或成果要求:

1、自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

2、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三)权属清晰无争议。

(四)已缴纳相关费用: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流程


(一)签署转让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需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转让申请书、合同、受让人资质证明、勘查情况报告、转让条件证明等。

(三)审批机关审查: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跨省级或特定矿种的审批;

2、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情形。

(四)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在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变更登记:

1、获批后,双方应在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受让人缴费后领取新的勘查许可证。

交易方式


探矿权可通过以下方式交易:

(一)出售;

(二)作价入股;

(三)合资合作;

(四)其他依法允许的方式。

规则规定


(一)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前,必须进行评估,并依法处置价款。

(二)受让人必须符合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特别注意


(一)探矿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二)转让行为必须在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三)强调矿业权登记制度,强化用益物权保护。

(四)探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其转让必须依法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勘查许可证。

(五)通过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规避审批的行为已被监管实践明确封堵。


以上内容来源于地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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