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人欲转让探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时间或成果要求:
1、自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
2、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三)权属清晰无争议。
(四)已缴纳相关费用: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签署转让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需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转让申请书、合同、受让人资质证明、勘查情况报告、转让条件证明等。
(三)审批机关审查: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跨省级或特定矿种的审批;
2、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情形。
(四)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在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变更登记:
1、获批后,双方应在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受让人缴费后领取新的勘查许可证。
探矿权可通过以下方式交易:
(一)出售;
(二)作价入股;
(三)合资合作;
(四)其他依法允许的方式。
(一)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前,必须进行评估,并依法处置价款。
(二)受让人必须符合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一)探矿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二)转让行为必须在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三)强调矿业权登记制度,强化用益物权保护。
(四)探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其转让必须依法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勘查许可证。
(五)通过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规避审批的行为已被监管实践明确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