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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统一各地矿山执法或检查标准,同一问题不应抛给企业不同意见或要求

发表时间:2025/12/16 浏览次数:29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一直在修编的路上


平台提示



近期有煤矿行业的从业人员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留言,有关检查中《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反复修编或重新编制问题。

业主咨询

频繁重编的问题


现就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频繁重编的问题向您咨询。无论何种检查,报告均会被指出需整改问题,即便山西焦煤、中煤集团等大型国企刚刚组织评审批复的报告,也未例外。 

此情况究竟是煤矿企业业务水平不足,还是检查人员业务能力、思想认识及对规范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所致?

恳请领导给予指示,或由国家局、地方政府部门牵头组织评审、一锤定音,避免报告反复重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局回复

执行规范要求


矿山应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要求,综合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编制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并按要求组织审查。

检查人员应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及相关规定开展检查,检查中依法依规提出的问题,矿山应按要求整改。

平台拙见

应统一检查标准


以下观点仅为平台小编个人拙见,不代表任何人或任何机构。

第一,关于《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修编的依据:根据《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第1部分 总则)要求“普査工作应坚持全面普査,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的原则。矿山应每3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常态补充:根据矿山采掘(剥)工程的进展,相关区域性质发生的变化,矿山应按相关要求,开展常态化探查及观测工作,补充和修正原有普查成果。”


从修编依据来看,应该是每3年开展一次。

然后对于生产矿山(有采掘变化的)或采掘系统已形成的要进行常态化补充。

为什么小编这里强调“有采掘(剥)变化的”,因为现在发现很多检查的下去,他们不区分矿山的运行状态,有的矿停了很多年了,除了排水通风和停产前或者说和上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没有发生任何采掘(剥)活动,还要硬套规范要求人家进行修编,其实个人觉得这种有些过于生搬硬套了,当然从国家层面出台的规范,肯定考虑的是有采掘变化的基础,但是最后层层加码,再加上一些检查人员不懂专业,最终导致企业负担加重,有时还会做一些无用功。


第二,小编个人认为既然已经出台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那么也应该出台对应审查办法和管理办法,直接做到明确,就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一样对审查明确标准,明确权限。这样才不会导致各级执法或检查存在意见不统一,让企业在中间不知道听哪个的?另外,也应该出台规范的条文说明解释,避免个人理解不同产生歧义。

第三,应该明确说明企业“常态补充”,具体指的哪些情况?特别是条款中说的“开展常态化探查及观测工作,补充和修正原有普查成果。”,这里指的“补充和修正原有普查成果”需不需要把原有的普查报告重新走普查流程?因为现在已经存在很多省份检查中过度要求了。或者说干脆就像《初步设计》一样,哪些情况属于重大变更,必须要重新审查,并由原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从国家层面个人感觉也是反反复复出台相关政策,应该统筹考虑一次性出台,不要同一个事今天一个政策明天又补充一个,要知道上面一个红头,下面是要忙断腿的,还有有些资料不能说不完善,就要求矿山停产整顿,也应综合考虑或鉴别是否影响“安全”,若存在的不完善问题涉及到了“安全隐患”,那停产整顿无可厚非,毕竟“安全无小事,人身安全第一”。

综上所述,核心问题应该是统一检查标准、统一审查要求和审查权限、不要搞得各地方审查标准或要求不一致,导致最终企业在中间反复返工或者重做,增加企业负担,至少每个省应该一致。不要各地方检查的时候由于要求不一样,提出不同问题。

作者:刘文东   来源于:滇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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