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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非法采矿案例,包括在临时用地上取土用于高速公路

发表时间:2025/12/27 浏览次数:38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来宾市自然资源局近日公开通报矿产资源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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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陈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3年6月至7月期间,陈某某、曾某某、蓝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和县安厚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2023年7月,平和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并扣押非法开采价值19.8万元的矿产品。2023年11月,平和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平和县公安局,2023年12月,平和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4年12月,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曾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蓝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分别追缴陈某某、曾某某、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已退缴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9万元、人民币6万元。三、扣押在案的矿产品五十六包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其余扣押在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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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陈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陈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湖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2021年3月27日,漳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23.77万元。2021年3月29日,漳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龙海市公安局。2021年4月,龙海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1年12月,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二、继续追缴陈某某违法所得25.21万元。三、没收扣押在案的1824.27吨矿土。四、赔偿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费用17.7万元。五、责令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漳州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5年7月31日,广西来宾市自然资源局通报8起矿产资源违法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批),旨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坚决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守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一、来宾市兴宾区梁某某无证开采铝土矿案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梁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3月擅自利用挖掘机在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大里村委大林村南面开采铝土矿并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8日,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9044元,并处罚款8422.76元。

二、来宾市兴宾区谭某某无证开采风景石案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谭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3月27日擅自利用挖掘机在来宾市兴宾区良塘镇毛敢村西北面开采石灰岩矿(风景石)并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2009年修正)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0日,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同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3858元,并处罚款6918.82元。

三、来宾市忻城县覃某无证开采赤铁矿案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覃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11月16日擅自利用挖掘机在忻城县新圩乡丹灵村加下屯西面200米处开采赤铁矿,共采出约40吨赤铁矿并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1日,忻城县自然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并处罚款1568元。

四、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时用地上取土案

经调查,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至12月期间在武宣县二塘镇甘岭村某临时用地上取土131.61万吨,用于某段铁路项目的路基土石方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经勘测认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为1316102.39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2025年6月20日,武宣县自然资源局在予以立案查处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来宾市武宣县覃某某无证开采草花石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覃某某于2025年3月30日23时至3月31日1时期间,擅自利用挖掘机在武宣县黄茆镇八仙岭矮山槽无证开采草花石40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31日,武宣县自然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采出的草花石40吨,并处罚款30000元。

六、来宾市象州县李某某等2人无证开采重晶石案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李某某等2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9日擅自利用挖掘机在象州县象州镇沐恩村民委上沐恩村长槽虾公岭开采重晶石矿,并将采出的重晶石矿252.64吨对外销售,获利10105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并涉嫌犯罪。2024年12月24日,象州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月,象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七、合山市河里镇吴某无证开采页岩矿案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吴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5年4月15日在合山市河里镇仁义村非法开采页岩矿14688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16日,合山市自然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3440元,并处罚款22032元。

八、来宾市武宣县某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白云岩案

经调查,武宣县某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在广西武宣县禄新镇某白云岩矿山越界开采白云岩2.71万吨并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经勘测认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价值为406872.30元,其行为已涉嫌犯罪。2025年4月14日,武宣县自然资源局在予以立案查处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通报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用足用好新矿法,切实联合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监管执法,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从快从严查处非法采矿案件,坚决守护好每一寸国土、每一座青山、每一滴清水。

(来源:福建、广西自然资源、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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