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遇难+涉嫌瞒报!矿山提升系统成“夺命陷阱”!
发表时间:2026/4/21 浏览次数:57
2月7日8时50分左右,山东省烟台市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蚕庄金矿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7人死亡。善后处置正在进行中。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已对事故原因及企业涉嫌瞒报等问题同步展开调查。
招远市应急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企业并没有及时上报事故。招远市应急局在2月9日接到举报后才现场核实确认事故的发生。目前,蚕庄金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以及蚕庄金矿上庄段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车间主任11人已被控制。
此前报道
2月9日,山东招远市应急局发布《情况通报》:2月7日8时50分许,招远市蚕庄金矿上庄矿段一盲竖井发生坠罐事故,造成7人死亡。善后处置正在进行中。应急、公安等相关部门已对事故原因及企业涉嫌瞒报等问题同步展开调查。
据招远市政府网站2025年12月5日公布内容,2025年12月2日,因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对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蚕庄金矿作出3万元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为:2025年10月31日,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蚕庄金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庄矿段-460m中段4601采场下口放矿穿漏斗以里15m独头倒车巷未安装局部通风机通风;上庄矿段-860m中段中央水泵房配电所,电力变压器的容量为630KVA,当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另一台变压器不能承担全部负荷。
记者在事故现场看到,发生事故的矿井入口已经关闭,周围拉起了警戒线。当地有关方面告诉记者,发生意外的工人在深入井下第三矿段的时候出现了钢绳断裂,坠入240米下的井底,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双重保险的钢绳同时发生断裂,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此事故存在瞒报事故行为。事故直接原因:该矿395线盲竖井罐笼在井口位置时,摩擦轮至天轮间的1#、2#首绳锈蚀严重,钢丝绳韧性和承载能力大幅降低。罐笼下放过程中,1#、2#首绳先后在锈蚀严重处断裂,造成坠罐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一是检测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3次在未对整根钢丝绳进行检测检验的情况下,均出具了钢丝绳可正常使用的虚假结论,严重不负责任。二是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利欲熏心、罔顾安全,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是为了保安全,而是规避监管、应付检查,企业安全副矿长与安全科长“挂名”,安全生产制度不执行、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通过转运遇难者遗体、销毁证据等手段瞒报事故。三是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缺乏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对企业存在的管理人员“挂名”问题和隐患失察。
这起事故暴露出矿山提升系统存在设备维护失效、保护装置缺失、检测检验造假、安全管理形同虚设等致命问题,直接触碰安全生产红线与法律底线。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高度重视,迅速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6〕33号),在全国范围启动全方位、拉网式专项整治,各地监管部门闻令而动,密集开展督查执法,矿山提升系统安全已成为当前行业监管的重中之重、必查必改项。
【一、全国整治全面铺开,地方落实密集推进】
山东“2·7”事故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各省局迅速部署,江西、湖南、广西、安徽、山东等多地紧急启动矿山提升运输系统专项整治,形成“全国一盘棋”的高压态势。
江西:联合省应急厅印发方案,实施“企业自查+监管复核”,对照26项重点、“1+7”检查表全面排查,不合格设备一律停用。
湖南: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已责令停用15台(套)隐患提升设备,对管理流于形式的矿山要求复工验收“推倒重来”。•
广西、安徽:聚焦运人提升系统,严查钢丝绳、保护装置、检测检验,建立隐患台账、闭环整改。
全国统一要求:对在产在建、提升超9人、高度超300米、斜井运人等矿山全覆盖检查;严打检测机构不到场、虚假报告行为,检测不合格设备一律停用、严肃处罚。
以下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整治的通知 矿安〔2026〕33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整治的通知
矿安〔202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近年来,全国矿山发生多起较大坠罐、跑车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矿山提升系统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6年3月至2026年12月。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源头管控方面。
1.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提升设备设施。
2.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录管理的提升设备设施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非煤矿山(2022年2月后建设的)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是否淘汰单绳缠绕式提升机。
(二)安装使用方面。
4.竖井提升系统是否按规定安装罐笼防坠装置、过卷缓冲装置或楔形罐道、过卷挡梁、尾绳隔离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
5.斜井提升系统是否按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
6.提升设备(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缠绕式提升机、提升绞车、矿用电梯)是否按要求配置提升机制动系统、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斜井人车断绳保险器等安全保护装置。
7.提升信号与提升机之间是否实现闭锁;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之间是否实现联锁。
8.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的连接是否可靠牢固,钢丝绳与吊桶、吊盘连接固定是否大于等于3根扣系。
9.钢丝绳存在产生严重扭转或变形,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钢丝绳严重锈蚀、点蚀或外层钢丝松弛,达到报废期限等情况时,是否及时更换。
10.摩擦式提升机首绳是否为同一生产批次的钢丝绳,采用扭转钢丝绳作首绳时是否按左右捻相间的顺序悬挂,首绳检验时或者使用中有一根不合格的是否全部更换。
(三)运行管理方面。
11.是否建立健全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
12.是否按规定配备机电副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3.罐笼提升竖井与各水平的连接处是否设视频监视装置并保持完好。
14.是否按期对提升系统中提升设备、悬挂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等进行检查,是否对提升钢丝绳进行全绳检查。
15.提升设备是否存在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情况,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是否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是否使用箕斗等非提人设备提升人员。
16.竖井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是否跟罐监护,并通知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
(四)检测检验方面。
17.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对提升设备、提升容器、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等进行周期性检测检验。
18.新安装、大修后投入使用前,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年重新投入使用前,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在使用前,是否按要求对提升设备等进行检测检验。
19.受委托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对防坠器进行脱钩试验、静载试验,是否按要求对天轮轴、提升机的主轴、钢丝绳与提升容器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查,在无损检测钢丝绳时是否对提升钢丝绳进行全绳检测检验。
20.受委托检测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矿山安全标准(标准文本可在矿山安全标准服务平台或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众号查询)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是否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冒名等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失实报告、结论与现场不符情形。
21.受委托检测检验机构是否持续保持相关法律、规章、标准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人员、设备、设施、能力等专业技术要求。
22.受委托检测检验机构是否保存有真实、完整、可追溯的原始检测检验记录,检测检验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在网站对外公布可查询。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2026年3月至5月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谋划好属地矿山提升系统自查自改工作,督促指导矿山企业落实自查自改主体责任,逐系统、逐环节、逐部位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实施台账化管理,严格做到动态清零,加大对老旧设备设施的淘汰更新力度,对排查出的明令禁止使用和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提升设备设施立即停止使用,高质量完成自查自改,形成工作报告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备查。
(二)检查执法阶段(2026年6月至10月底)。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清本地矿山提升系统底数,结合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对涉及提升系统的矿山企业开展一轮“全覆盖”检查执法,重点检查在产在建、复工复产、单次提升超9人、提升高度超300米、使用斜井人车提升人员的矿山,对使用明令禁止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局)要结合年度监察计划,对正常生产建设矿山的提升系统开展重点抽查检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一轮“全覆盖”检查执法,重点检查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推动刚性执行检测报告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到现场检测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局结合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组织对检测检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回头看”检查阶段(2026年11月至12月底)。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监管部门)要会同各省级局成立联合工作组,组织对近3年来发生过提升系统亡人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专项整治阶段问题突出的矿山开展“回头看”。国家局将结合暗查暗访、考核巡查等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各省级监管部门和各省级局要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督促指导;专项整治既事关矿井人员生命安全,也事关监管监察人员生命安全,必须到边到底较真碰硬落实在矿井一线、场景;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提升系统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探索研究长效工作机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每季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约谈通报一批走形式、敷衍塞责单位和人员。
请各省级监管部门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矿山提升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12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检查执法统计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局。请各省级局于12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检查执法统计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局。工作总结应包括检查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等内容。(以上内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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