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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已有企业被罚2.1万元!最新配备参考来了

发表时间:2026/4/30 浏览次数:445

【导语】 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也是历年各级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然而,依然有不少企业在人员配备与管理上存在漏洞。2025年3月,云南某黄金项目部因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那么,非煤矿山企业究竟应该如何规范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核心工种有哪些?配备数量有何具体要求?本文将为您系统梳理。

一、法规依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法可依

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17日,应急管理部以第19号令发布了修订后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矿安〔2022〕4号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配备,每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3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不少于2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能够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并持证上岗。


二、哪些是关键工种?非煤矿山特种作业种类一览

根据现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共分为10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与金属非金属矿山直接相关的特种作业主要包括以下8大类:

序号
工种类别
工作内容
1
矿井通风作业
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
2
安全检查作业
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事故隐患
3
提升机操作作业
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
4
支柱作业
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
5
井下电气作业
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
6
排水作业
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作业
7
爆破作业
在井下进行爆破作业
8
尾矿作业
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此外,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通用特种作业岗位,在矿山生产活动中同样不可或缺,企业也须确保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配备多少才合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配备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有明确的配备标准可供企业参考。对于提升、排水、通风等已经实现自动控制的矿山,可适当减少配备数量。

井下主要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数量要求

以下是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为单位的最低配备标准,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规模和作业面数量适当增配:

特种作业类别
最低配备数量
备 注
安全检查作业
不少于 3 人
须按班次配备
矿井通风作业
不少于 3 人
须按班次配备
提升机操作作业
每台提升机不少于 3 人
按每台提升机单独配置
排水作业
每个排水泵房不少于 3 人
按班次配备
支柱作业
不少于 3 人
采掘作业面较多时应增配
爆破作业
不少于 3 人
按实际爆破工作需要配置
井下电气作业
不少于 2 人
可与其他矿山共用
尾矿作业
不少于 3 人
有尾矿库时配备,按班次配备

特别提示: 以上数值为依据现行行业标准整理的最低配备指导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以设计单位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文件为准。具体配备数量需根据本矿的实际生产系统规模、作业面数量及设备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警示与教训:这些案例必须引以为戒

案例一:云南元阳·通风工和支柱工配备不足,安全检查工未配备

2025年3月,元阳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浙江天增建设有限公司驻华西黄金项目部:通风工仅配备2名、支柱工仅配备2名、未配备安全检查工,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1000元罚款。

案例二:河北平泉·支柱工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

某爆破公司驻平泉小寺沟矿业项目部,井下有5个正在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却仅配备了4名支柱工,支柱工数量不符合非煤矿山配备要求,被平泉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35000元。

案例三:湖南衡阳·未配备安全检查作业和支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

某爆破公司驻衡阳尚卿矿业项目部未配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和支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被立案查处。

案例四:辽宁本溪·外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问题突出

2025年,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外包单位项目部未按标准配备特种作业人员,被依法处罚。

案例五:持证不符类型·住建部门证书代替应急管理部证书

2025年4月,湖口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住建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上岗,不符合规定,应重新考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被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案例六:无证上岗·提升机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2025年3月,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山工程项目部检查时,发现2名提升机操作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依法立案查处。

以上典型案例清晰表明,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持证不符或无证上岗是目前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违规的高发区,也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任何一丝侥幸心理都可能给企业带来行政处罚,更可能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合规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必做的5项工作

① 落实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人员配备表为依据,按设计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② 严控人员数量与班次配置。 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能够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地下矿山应保证每班有足够数量的作业人员在岗。

③ 确保持证率100%。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证件过期仍继续上岗。同时确保证书类别与实际作业类型相符,不得以住建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特种作业证代替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

④ 加强外包队伍管理。 在将某项特定工程发包给外包施工单位时,矿山企业必须审查其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数量及持证情况。驻矿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同样要满足实际需求,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因外包而转移。

⑤ 强化教育培训和动态管理。 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方可上岗。

结语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不仅是法规的硬性要求,更是矿山安全生产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工作,对照配备标准逐项核对,确保持证率和配置数量双达标,从源头上筑牢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以上内容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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