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回复矿山各类问题汇总
发表时间:2026/7/28 浏览次数:101
本文汇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通过新闻发布会、官网留言互动等渠道,针对矿山安全生产、审批监管、标准规范、设备管理等高频问题的官方回复,覆盖煤矿、非煤矿山各类核心场景,内容权威、实用性强,建议矿山企业、监管人员及相关从业者收藏备用。
一、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类
1.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职责及成效
咨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履行国家监察职责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什么成效?回复:2025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2个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共发现政府层面问题560条、企业隐患928条,逐省(区)送达《关于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并向全国涉矿省份印发通报,督促各地举一反三整改。此次监察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建立以来首次专门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精准清除了一批安全监管盲区死角,解决了多个地区跨部门协作断链问题,进一步压实“三管三必须”责任,纠治责任落实层层衰减等突出问题,为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收官和“十五五”良好开局奠定基础。
2. 复工复产安全管理要求
回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春节前印发相关通知,督促企业和各级监管监察部门研判复工复产安全风险隐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同时,将提升系统(如提升钢丝绳、保护装置等)排查整改情况作为复工复产重要验收内容,严格把关,严密堵塞漏洞,防范复工复产期间安全事故发生。此外,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需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报告监管部门后才可开展整改作业。
3. 汛期矿山安全防范要求
回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前部署汛期矿山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强化矿山倒风季节通风管理,严格落实瓦斯、水害、火灾、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措施,重点防范“桃花水”、融雪性洪水、露天矿山边坡冻融滑坡等引发的事故。同时,要求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第一时间传达至所有受影响人员,每年汛期前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
二、标准规范及定级类
1. 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安排
咨询:2025年7月暂停的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下步有何打算?回复: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管理体系,截至2025年6月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煤矿数量占全国正常生产煤矿数量比例约85%。2025年7月,按照清理达标活动工作要求,定级工作全面暂停;2026年1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纳入中央层面达标活动清单予以保留,并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规定。下一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稳妥启动定级工作,强化政策标准供给,明确实施主体、对象范围、激励政策和实施办法,优化流程、创新组织方式、严格检查、加强动态监管,推动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2. 全国矿山安标委职能及影响
咨询:全国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矿山安标委)的职能是什么,成立后对矿山安全生产有何影响?回复:全国矿山安标委于2026年1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提出组建并归口管理,是非法人技术组织。其职能包括负责全国矿山安全领域(基础通用、重大灾害防治、科技装备、信息化智能化等)国家标准的总体规划、设计,以及标准的起草、审查、宣贯、复审等相关标准化工作。该委员会的成立,将加大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力度,为规范矿山企业生产行为、提升管理水平、防范化解风险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同时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提供更明确的依据,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中向好。
3. 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疑问
咨询: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否会随之修改?回复:相关疑问可关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后续发布的官方通知,目前暂未明确公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修改安排,建议矿山企业持续关注官网动态,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确保生产经营符合最新规范要求。
三、“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配置类
1、非煤矿山总承包后,建设单位的“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咨询: 1.非煤矿山总承包后,建设单位是否要按照规定配置“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 2.非煤矿山总承包后,施工单位是否要按照规定配置“五职”经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
回复: “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的配备要求针对的是每个矿山,每个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只要有一套“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即满足要求。
咨询: 我是新疆一井工煤矿的一名副矿长,想咨询一下灾害性矿井必须设置专业副总外,其他专业副总是否可以兼职五职科长?比如:机电副总兼机电科长?
回复: 除按规定必须设置的专业副总工程师外,其他副总工程师可兼职“五职”部门主要负责人,但任职条件必须满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
3、五职矿长任职
咨询: 请问第二学历涉煤专业工作经历10年以上是否可以任职煤矿五职矿长,就是(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 10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中对于“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否区分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
回复: 学历应为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包含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学历。
4、井工煤矿五职矿长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必须是10年井下作业工人吗?
咨询: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矿安综〔2025〕12号)文件中规定五职矿长必须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才能担任。我想咨询一下: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必须是一线井下工人吗?10年工作经历中从井下一线工人调整为一线管理人员(如:技术员、队长、副队长)再到一线科室管理人员(如:副科长、科长、副总工)等,这些矿山工作经历是否算一线从业经历?
回复: 矿山一线从业经历是指具体从事矿山一线工作或参与矿山一线相关的工作(需入井〈坑〉)。
5、矿山整体托管后五职矿长、五科人员配备问题
咨询: 你好,我单位某金属地下矿山拟组织开展矿山业务整体托管,现在有两个问题需向贵司咨询,一是整体委托后,若第三方承包单位相关机构职能配置齐全,业主单位是否还需要配置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二是若第三方承包单位严格配置五职、五科人员后,业主单位是否还需再配备五职矿长及五科人员(含对应职能部门)。
回复: “五职”矿长、“五科”相关人员及职能部门的配备要求针对的是每个矿山,每个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只要有一套“五职”矿长、“五科”相关人员及职能部门即满足要求。
6、矿山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人员配置是否执行《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咨询: 我们单位是矿山施工承包单位所属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配置是执行《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文件,还是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谢谢。
回复: 《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是对《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规定的“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学历和从业经历的解读,与《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不冲突。
7、根据4号文和《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配备专职的五职矿长,不可兼职;配备采矿、地质、测量、机电、通风的专职技术人员,且不可兼职其他职务
咨询: 请问按照《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职能部门可以不是5个,例如设立3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主体专业且有五年以上经历。按照地下矿山领导带班规定,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可以带班,请问我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属于领导班子成员?不属于的话职能部门负责人兼职副总工参与领导带班是否可行?专职技术人员不可兼职副总工,也不属于领导班子么?请问领导班子成员的范围? 2025-10-13
回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属于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可以参与带班。
8、非煤露天矿山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配备哪些人员?
咨询: 以前的矿山局[2022]4号文,规定露天矿山要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今年的矿安综[2025]12号文,规定非煤露天矿山五科职能部门不一定是5个。 请问:1. 现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配备几人? 2. 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什么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要求? 3.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吗?需要中级还是初级?
回复: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和《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矿安综〔2025〕12号)两个文件要求不冲突,矿安〔2022〕4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矿安综〔2025〕12号是对部门设置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未对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和从业经历进行要求。
9、根据4号文和《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配备专职的五职矿长,不可兼职;配备采矿、地质、测量、机电、通风的专职技术人员,且不可兼职其他职务
咨询: 请问按照《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职能部门可以不是5个,例如设立3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主体专业且有五年以上经历。按照地下矿山领导带班规定,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可以带班,请问我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属于领导班子成员?不属于的话职能部门负责人兼职副总工参与领导带班是否可行?专职技术人员不可兼职副总工,也不属于领导班子么?请问领导班子成员的范围?
回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属于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可以参与带班。
10、非煤露天矿山“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配备问题
咨询: 矿安〔2022〕4号中要求“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矿安综〔2025〕12号中要求“五科”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是否可以理解为:需要同时分别配备矿安综〔2025〕12号中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矿安〔2022〕4号中的专职技术人员。
回复: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和《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矿安综〔2025〕12号)对露天矿山人员配备要求不冲突,都需执行。
11、持有效矿长资格证可不可以担任煤矿安全副矿长职务
咨询: 尊敬的国家矿山监察局领导您好!我现在持有矿长资格证,每年都按时参加年度再培训,证件都是在有效期限,现担任富源县大槐树煤矿安全副矿长,因煤矿信息化平台上传证件显示无效证件,这样要如何处理一下,我的第一学历是全日制专科,第二学历是函授本科,所学专业均是采矿工程,从事煤矿相关工作17年,2019年7月取得井工煤矿矿长资格证。
回复: 2014年后,取消了煤矿矿长资格证,目前煤矿“五职”矿长需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即可。
1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可以兼任五职矿长中的分管安全副矿长
咨询: 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设置了安全总监后,按照《两办意见》该非煤矿山企业设置的五职矿长中的分管安全副矿长是否能由安全总监兼任。
回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非煤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13、矿物加工工程专业(选矿)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采矿工程高级以上职称,能否担任金属非金属矿山五职矿长。
咨询: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选矿专业(即矿物加工工程)大学以上学历 ,且具有采矿工程高级以上职称,能否担任金属非金属矿山五职矿长。
回复: 选矿专业(矿物加工工程)属矿山主体专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14、关于非煤露天矿山的“五职”矿山和“五科”技术员设置咨询
咨询: 我公司有两座相距约6公里的非煤露天矿山,两座矿山均由我公司矿山部直属管理并生产。想咨询关于 “五职” 矿长和“五科” 的几个问题:1、负责技术的副矿长、地质测量技术员等无须随时现场值守的能否在同一单位的距离较近的两座矿山兼任?2、可否由同一人兼任负责技术和生产的副矿长或由同一人兼任生产和调度技术员?3、“五科”职能部门的技术员不是部门负责人,是否可以不用满足专业和5年要求?请予指导,谢谢!
回复: 1.同一人员不得在不同矿山兼职。 2.同一非煤露天矿山内,“五职”矿长和“五科”技术人员可以不是5人。 3.“五科”职能部门的技术人员可以不用满足5年一线从业经历要求。
15、五职矿长主体专业范围
咨询: 五职矿长任职要求矿山主体专业的机电专业包括自动控制(自动化)吗?
回复: 自动控制(自动化)属矿山主体专业。 2025-07-31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
16、关于矿安综〔2025〕12号的问题
咨询: 如果有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没有主体专业毕业证,能否从事五职矿长工作? 2025-07-26
回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矿安综〔2025〕12号)是对《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中“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学历和从业经历要求的细化和明确。《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印发前,已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且正在任职的“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仍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拟新任职的“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执行。
17、煤矿五职矿长能兼任其他岗位职务吗
咨询: 煤矿五职矿长,比如总工程师,能否同时兼任工会主席等其他岗位职务
回复: 煤矿需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不得兼职。
18、井工煤矿关于“五科”职能部门设置的要求
咨询: 《矿山“五职”矿长和“五科”相关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中,井工煤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技术人员,上述5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问题:井工煤矿是否必须设置以上5个职能部门?能否像金属非金属煤矿一样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多项工作?例如生产技术、通风、地质测量为一个职能部门是否满足需要?
回复: 井工煤矿需单独设置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19、关于矿山五职矿长方面的问题
咨询: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了《矿山 “五职” 矿长和“五科” 相关人 员范围及相关要求》,明确要求五职矿长必须为矿山主体专业,请问: 1.矿山主体专业具体指哪些专业? 2.除矿长外,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的任职条件有没有具体专业要求? 请予指导,谢谢!
回复: 1.矿山主体专业是指采矿、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矿建(井建)等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 2.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需有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只要是主体专业即可,对具体专业没有要求。
四、设备设施及安全标志管理类
1. 非煤矿山空气压缩机安全标志要求
咨询:非煤地下矿山安装在地表(地面工业广场)的空气压缩机,是否需要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地面空气压缩机是否需要安全标志?回复: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要求,仅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非煤地下矿山空气压缩机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因此:①非煤地下矿山安装在地表的空气压缩机无需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②煤矿明确要求地下空气压缩机需具备安全标志,地面空气压缩机无需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 安标有效期届满后已购设备的使用问题
咨询:在安标有效期内购买的矿安设备,安标证书超过有效期后,已购买的设备还可以继续使用吗?回复:对于安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已购置矿安设备的使用,需结合设备自身安全性能、检测情况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核心原则是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建议矿山企业对该类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测,确认符合使用标准后可继续使用,同时及时关注设备对应安标证书的更新情况,如需更换设备需选用具备有效安标证书的产品。
3. 矿用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的隐患判定
咨询:金属地下矿山矿用产品不符合矿安〔2022〕123号文件规定,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回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明确规定,非煤矿山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符合该要求的,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相关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高频问题
1. 矿山整体托管相关要求
咨询: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托管后,五职矿长、五科人员如何配备?回复:矿山整体托管后,仍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五职矿长和五科人员,明确托管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五职矿长、五科人员专职配备,不得兼职,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从业经历,托管单位和被托管单位需共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2. 矿山动火作业审批权限
回复:矿山动火作业需严格执行《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作业地点等明确审批权限,具体审批要求需结合矿山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制度和当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3. 矿山安全培训相关政策
回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已关注到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需求,目前正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的制定工作,具体出台时间将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公布,请矿山企业持续关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动态,以便及时掌握培训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温馨提示:本文汇总内容均来自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开回复及相关政策文件,若后续政策更新、标准调整,以官方最新通知为准。建议收藏本文,方便后续查阅使用,如有具体疑问可登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交流互动”栏目留言咨询。(以上内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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