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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门槛大幅提高!30万吨/年以下矿种停止审批,新建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不含基建期)

发表时间:2026/8/25 浏览次数:67

导  言

从其他省份看矿业全局,本征求意见稿来源于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其他省份也有相关政策发布,主要表达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控制矿业权准入要求,进行矿业权整合重组,引导小型矿山升级改造。

二、明确矿权登记权限(探矿、采矿),并明确退出要求;

三、明确采矿权最低开采要求;

四、对新建矿山提出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时间要求。


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

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严格矿业权准入

严格把好矿业权设立准入关,按照规划管控要求,做好勘查开采区块、建筑砂石土集中开采区、最低生产规模和总量管控等要素审核。

市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引导已有的小型建设规模的采矿权通过整合重组、升级改造,逐步推进达到中型以上生产规模,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规范矿业权出让计划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全省矿业权出让计划。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按年度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计划可以分次报送,超过一年后应重新报送。


明确出让登记权限

1.探矿权。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矿种以外,其余矿种探矿权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

2.采矿权。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矿种以外,其余战略性矿产、金属矿产以及省优势矿产采矿权全部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以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出让登记,不得委托县(市、区)级出让登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种详见附件。

3.出让登记权限调整前已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登记和许可审批按本次调整后的权限办理。


规范探矿权出让登记

1.优选出让勘查区块。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及出让区块建议筛选拟出让勘查区块,优先出让战略性矿产和省内优势矿种探矿权。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拟出让勘查区块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与草原等部门意见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纳入出让项目库。

项目入库超过一年后应重新征求意见。

2.严格勘查方案审批。勘查方案应按年度明确勘查投入,其中实施钻探、坑探、槽探、浅井等实质性勘查工作的年度最低勘察投入应达到每平方公里5万元以上。

设计坑探工程的,开展勘查工作前应获得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矿山安监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

3.落实年度最低勘查投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内容和勘查方案对探矿权人勘查投入开展监督检查。


严格探矿权退出

1.规范探矿权续期要求。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依法不予续期的,探矿权消灭。

探矿权到期前5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按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程量核定),不予续期。

2025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探矿权有效期限合计满20年的,予以续期1次。

2025年7月1日(含)以后设立的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已约定勘查期限的,按合同执行。

2.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查处退出机制。持勘查许可证违法采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未达到年度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矿山安监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实施坑探工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探矿权到期后不予续期。


规范采矿权出让登记

1.严格采矿权出让。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新设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2.提高生产规模要求。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铁矿、菱镁矿、水泥用石灰石矿,小于10万吨/年的铅矿、锌矿、膨润土矿,小于3万吨/年的金矿、锰矿,且新建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应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不符合上述生产规模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矿山,不予批准开采方案。

已设采矿权应开展生产勘探、深部找矿等工作提升储量,申请续期时生产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最低开采规模。


严格采矿权退出

1.规范采矿权续期要求。已设采矿权未按规定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缴纳有关税费的,生态修复验收未通过或未按合同约定建成绿色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采矿权到期后不予续期。

2.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查处退出机制。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位于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采区域内违法开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原出让登记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规范矿业权协同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矿业权协同审查机制。勘查和开采许可审批(注销、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人名称、缩小矿区范围除外)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旅、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之内回复是否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经协同审查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予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推进矿山升级改造

加快推动矿区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在产矿山依据规划有序创建,促进已建成绿色矿山提质升级。

提高科技成果在矿山升级改造中转移转化成效,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加快推进大型矿山全面实现机械化,支持矿山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建设;

推动中小型矿山加快机械化改造,鼓励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升级;

推动矿产资源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延伸,提升产品附加值,在更高水平上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规范矿业权出让计划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全省矿业权出让计划。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按年度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计划可以分次报送,超过一年后应重新报送。

附件

矿业权出让登记矿种明细

一、自然资源部(14个):

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

二、省自然资源厅(33个)

煤炭、煤层气、铁、锰、铬、钒、钛、铜、铝、镍、金、硼、磷、萤石、铌、钽、铍、锆、铪、锗、镓、铟、铼、菱镁矿(水镁石)、滑石(绿泥石、皂石)、膨润土、玉石、银、铅、锌、铂、海砂、白云岩(不含建筑用白云岩)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以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出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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