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探矿权续期要求。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依法不予续期的,探矿权消灭。
探矿权到期前5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按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程量核定),不予续期。
2025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探矿权有效期限合计满20年的,予以续期1次。
2025年7月1日(含)以后设立的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已约定勘查期限的,按合同执行。
2.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查处退出机制。持勘查许可证违法采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未达到年度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矿山安监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实施坑探工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探矿权到期后不予续期。